丈夫打赏女主播16万余元 妻子主张返款被法院驳回

2020-09-18 12:35:00

原标题:丈夫打赏女主播16万余元 妻子主张返款被法院驳回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网络直播打赏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大家普遍关注的未成年人打赏,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有追回的可能。

那么成年人用夫妻共有财产打赏,其配偶可以向主播及平台公司追回吗?

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丈夫在直播平台充值19万余元,其中打赏一个主播16万余元,妻子向法院主张平台公司和主播退回款项,被法院驳回。

2018年9月,翟某在某直播平台注册账号,先后充值19万余元用于打赏主播和玩游戏,其中2019年5月至7月向女主播邱某打赏1200余次总价值16万余元。翟某妻子王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翟某无权擅自处分大额夫妻财产,遂诉请法院判令翟某在某直播平台充值的行为无效,由该平台开发公司和邱某返还19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某直播平台的开发公司,通过开发运营该平台为用户提供网络直播服务,而翟某则通过该平台观看直播、玩游戏、充值等,且翟某在注册账号时点击了“登录即代表你同意某直播《用户协议》《隐私条款》”选项,故其与某公司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邱某作为平台主播,其直播内容并不需要观看者支付相应价款,任何浏览该平台的用户均可观看,而翟某系对其直播内容表示认可,自愿主动打赏且无需邱某就打赏履行明确的义务,据此翟某与邱某间因打赏形成赠与合同关系。

王某主张因翟某用于充值和打赏的钱系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翟某与某公司和邱某的合同关系均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本条文中的“日常生活需要”不仅包括夫妻共同日常生活需要,也包括夫或妻一方个人的生活需要。本案中,翟某在平台充值虽有19万余元,但前后充值次数84次,充值金额1万元到1元不等,打赏邱某虽有16万余元,但打赏总次数超过1200次,时间跨度近3个月。

基于此,翟某虽然客观上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其充值、打赏、玩游戏时大多在国外,该行为是为满足其个人精神需求,且从结果看也确实充分享受到互联网直播用户体验,应当认定为其个人日常生活需要,因此翟某实施的涉案网络服务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等法律行为虽未取得王某同意,但依然有效。综上,法院驳回了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除书面约定归一方所有的,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权利平等,如属于日常生活需要,包括一方的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

法官提醒,处于婚姻关系的成年人属于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处分财产时要保持审慎的态度,特别是满足自己一方的生活需要时,应当以适宜为限度,否则不仅损失财产,而且伤害婚姻家庭关系,从而追悔莫及。

红星新闻记者 胡挺 章玲 实习生 牟泓玥

责任编辑:朱学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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