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家庭承担的教育责任越多,教育、职业就越不平等

2020-11-25 18: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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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超是一位长期被低估、被遗忘的本土社会学家。 了解他的人并不多。在高校的社会学或经济学课堂,他的名字也只存在于中国社会学史、中国经济史教材上。即便是那些有志于从事学术研究的学生、中青年学者,年复一年在强调“历史感”,甚至还转向20世纪从历史中汲取前人的思想资源,也鲜见重视吴景超。

《都市意识与国家前途》收录的多是吴景超在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文章。在当时,不少观点认为知识分子能改造农村,吴景超则认为这是一厢情愿。如果知识分子在农村没有职业就还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拯救者”姿态,也无法持续;知识分子无法像城市工业一样为人们创造就业机会。他则强调“都市意识”,发展城市工业,让城乡劳动自由流动。这一观点在道德上有被视为冷漠的风险。而吴景超自己的研究领域,广及城市的交通、卫生、贫富差距,以及安全等问题。

在1926年,年仅25岁的吴景超批评国人做学问只读“圣贤书”的做法,“长此以往,我敢说中国的学术界,永远要成为外国人的附庸。假如欧美及日本的书店,不卖教科书给中国,许多大学的教授,恐怕便没有东西传给学生了,这是一件可耻的事”,他认为学术研究只有到社会里才能日新月异。他说的“到社会里”,既不是坐在书斋,也不是加入浪漫主义去改造社会,而是进入社会,收集材料,研究问题,产生新的知识。有多少材料,便审慎地得出多少结论。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吴景超是国内社会科学研究实证化的先驱。实证化如今是流行了,并到了被反思的地步。而吴景超有的判断后来其实也被证伪了。只是读罢《都市意识与国家前途》的选文,可能还是会感叹他强烈的问题意识和简洁流畅的文笔。

吴景超(1901—1968),社会学家,1928年获芝加哥大学社会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先后在金陵大学、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计划系任教。

下文为吴景超论“家庭与个人职业”,从中可看到,他搁置个人价值偏好,以问题为导向,用一种开放的心态思考世界各国的经验和教训。他在文中并非不认同家庭的价值及其教育作用,而是认为学校应该承担属于基本的、公共的教育责任。原文刊于1948年《新路》第1卷第13期,收入《都市意识与国家前途》,经商务印书馆授权刊发。标题为摘编者所取。

原作者|吴景超

摘编|罗东

《都市意识与国家前途》,吴景超著、吕文浩编,商务印书馆,2020年8月。

1

现代社会的职业,

为何并未完全遵从竞争原则?

顾勒教授(Charles H. Cooley,今译库利,著作包括《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等)曾指出现代社会与古代社会如封建社会等不同之一点,就是古代社会中,职业的分配系遵照世袭原则,而在现代社会中,职业的分配则遵照竞争原则。无论从社会方面看,或个人方面看,竞争原则胜于世袭原则,是无可怀疑的。在世袭原则之下,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假如职业的技能是可以遗传的,那么子代父职,是最合乎理想了。但是近代的科学,已经证明,从文化里面得到的一切,乃是后天的,是不能遗传的。因此,士的儿子并不一定适宜担任士的职务,但在世袭的原则之下,这种个人与职业不相称的事实,是必然会发生的。发生之后,在社会是减低了工作效率,在个人则深感环境束缚的痛苦。在竞争的原则之下,每一个人所担任的工作,并不就是他父亲所做的事,而是他自己所能够做、所愿意做的事。所以在这种原则之下,每每可以达到人地相宜,或人称其职,职得其人的境界。

可是,在现代社会里,职业的分配是否完全应用竞争原则呢?上面所说人地相宜的境界,是否已经实现了呢?

凡是读过索罗金(Pitirim Sorokin)的《社会流动》(Social Mobility)一书的人,对于上面的问题,都会给一个否定的答案。在工业的社会中,在民主的社会中,虽然一切都讲竞争,一切都讲平等,但这是表面的。我们如作一深刻的观察,就可知道,一个人在社会中的职业,大部分还是由家庭决定的。父亲在上层的职业中谋生,儿子每每能够也能立足上层;父亲在下层的职业中谋生,儿子每每只能在下层的职业中谋一枝栖。当然,现在的社会已非封建社会可比,我们举目以观,不是看不见由上层跌下来或从下层爬上去的例子,但这些例子,不幸都是例外。从大多数人的立场上去看,一个人的职业还是决定于其家庭在社会中的地位。

上世纪30年代,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师生合影。前排左二吴景超。

2

家庭的影响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社会中每一个人的教育,一向是由家庭担负的,现在虽然略有变更,但家庭还负一部分的责任。职业与教育的关系,是极密切的。简单的说,凡越是上层的职业,其所需的教育程度愈高;越是下层的职业,其所需的教育程度也愈低。一个生在下层家庭中的子女,也许天资卓越,可以受高级教育,也许受了高级教育之后,便可在上层职业中谋生。但因他的父亲,经济困难,没有力量给子女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只让他在初级学校中混了几年,便打发他到社会中去谋生了。这个天资虽然高超的子女,因为所受的教育太少,不能担任上层职业的工作,结果只能停留在下层职业之中。这是聪明的子女,无法跨灶的症结所在。

很多的人早就看清楚这一点,认为这是近代阶级问题中一个中心的问题。韦伯(Max Weber)曾说过,凡是同一阶级的人,他的生活机会是一样的。社会上有好几层阶级,是因为同属一层的人,其生活中的机会相同。任何阶级生活机会,都较差于上层,而较优于下层。教育机会是生活中各种机会最重要的一种。我们如想消灭现在阶级中所酝酿着的那一股不平之气,必须想法使各阶级的生活机会平等,而教育机会平等,乃是最应提前促其实现的。

所谓教育机会平等,就是社会中每一个人,不问他的出身,只要他的天赋及训练的结果,能够接受某种程度的教育,就要让他得到这种教育。这并不是说,社会中每一个人都要受大学教育。大学教育,乃是为天资较高,智慧商数超过某种限度的人而设的。我们虽然不主张把大学教育施于那些没有能力接受的人,但是凡有能力接受的人,就要让他得到。这个理想,现在还没有一个社会达到,但已有好些社会,朝着这个理想迈进。

我们愿意先看一下在这条路上已经走过的成绩。

由商务印书馆发行的吴景超文集《第四种国家的出路》早期版本封面(左)。今有《第四种国家的出路》于2008年、2010年的重版(右)。

3

从强迫(义务)教育开始

远在1717年,普鲁士的腓烈德大帝(Frederick the Great)就规定了强迫教育律。这个法律,在1736年曾加修正,规定无论男女,自5岁起至14岁止,都应当在学校中受教育。这个办法,后来便为各国所仿效。在19世纪的末年,欧美各国都有这种强迫教育的法律了。这些法律,对于入校及离校年龄的规定,各有不同。如英国,在工党登台以前,规定入校的年龄为5岁,离校的年龄为14岁。工党上台之后,把离校的年龄,延长至15岁,最后还要延长到16岁。美国各州的法律不同,其中规定在14岁可以离校的有5州,15岁可以离校的有31州,17岁可以离校的有6州,18岁可以离校的有5州。强迫教育延长到18岁,在欧洲是没有的,欧洲大陆各国对于离校的年龄,多规定在14岁。

在实施强迫教育之前,对于子女教育的责任,完全放在家庭的肩膀上。那些经济力量低微,出不起束脩的家庭,只有让子女失学,或者送子女去当学徒,以子女的劳动力,去换取谋生的一点技能。这些失学或当学徒的青年,因为所受教育不足,大部分是注定在社会中担任下层职业的工作了。强迫教育的意义,从那些穷苦家庭的立场上去看,是不必出学费,也可以让子女读书,是由社会来分担那传统属于家庭的一个责任。这种分担责任的办法,无疑地减少了家庭在社会制度中的重要性,但为个人的发展着想,家庭既然不能尽善尽美地完成它的教育功能,则社会的越俎代庖,实为必然的归宿。

那些穷苦家庭中的子女,在强迫教育律之下,可以与别种家庭中的子女受同样的教育了。但这一种法律,还没有解决这些穷苦儿女的一切困难。一个受教育的人,其先决条件是要生活上不发生困难,是要衣食住都有着落,特别是吃的问题,没有饭吃的人,是无法坐在课堂中上课的。穷苦的家庭,固然没有钱作子女的学费,有时也没有钱来付子女的膳费。为着要解决自己吃饭的问题,于是有好些穷苦家庭中的子女,在放学回家之后,还要去做一点零工,以为糊口之计。有时课余的工作,并不足以糊口,结果只好逃学或废学了。这虽然是犯法的,但吃饭是一件大事,在好些人的眼中,是比守法还更重要的。

所以,专靠强迫教育的法律,并不能使所有儿童都能受到教育。为解决这个困难起见,家庭津贴的制度,便应运而生。发明家庭津贴制度的人,其用意也许不在解决穷苦家庭中的子女就学问题,但实行这个制度之后,穷苦儿女在读书的时候,吃饭问题无疑地得到很大的帮助。这个制度,于1860年在法国开始试办,现在有好些国家,如苏联,如英国,都已采用了这个制度,其中英国的办法,比较晚出,但也比较彻底。英国的家庭津贴律,是1945年通过的,1946年起开始实行。凡是英国的家庭,自生第二个子女起,便可每星期领取津贴五先令。此项津贴一直可以领取到16岁,也就是领取到离校的年龄为止。据估计,英国领取这种津贴的家庭,凡260万家;可以领取津贴的儿童约450万人。

有了家庭津贴的制度,穷苦家庭中的子女,才比较地可以安心在学校中读书,而不为衣食问题操心。每星期五先令的收入,也许不能解决一个人的衣食问题,但在穷苦的家庭中,这是一个很大的帮助。以前,做父母的要完全担负抚养子女的责任,现在这一方面的责任,也由社会来分去一部分了。社会所以不能整个地把这个责任担负起来的原因,当然是由于社会的生产力,还未发达到一个程度,使它有能力来挑这个重担子。但是社会代替家庭抚养子女的工作,已经开始了。一经开始之后,将来就不免会有一天,社会觉得自己的精力饱满,便把这个责任整个地担负起来。

这当然又要减低家庭在社会制度中的重要性,但从个人发展及福利的立场去看,这是一种收获,而非一种损失。

吴景超1928年获芝加哥大学社会学博士学位,《唐人街:共生与同化》为其博士论文。上图版本:筑生 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4月。

4

教育平等,

选择职业的机会才更可能平等

过去一二百年,先进的国家中,对于达到教育机会平等的努力,已如上述。如以我们的理想为标准,这种努力还是不够的。

英国在工党没有改革学制以前,儿童在小学毕业,进入中学的,据汤纳(R. H. Tawney,今译托尼,英国经济史家)教授的估计,只占1/7。在有些穷困的地区,只占1/10。3/4的儿童,在达到离校年龄的时候14岁便都加入社会谋生去了。在美国,5岁至14岁的儿童,有94%在学校中读书。15至18岁的青年,便只有72%在学校中读书。这当然是强迫教育律所造成的成绩。可是19岁至22岁的青年,便只有16%在校读书了。在一个最富裕的国家中,19岁以上的青年,大多数还是为生活所迫,不得不离开学校,去谋职业了。

英国1939年电影《再见,奇普斯先生》剧照。

在这种情形之下,那些过了离校的年龄,而还留在学校中读书研究的,一定是那些出身于上层家庭中的子女。他们的经济能力雄厚,可以供给子女在高级学校中读书,可以让子女得到最高深的教育,因而在毕业之后,可以得到报酬丰厚、地位崇高的职业。那些在14岁或16岁便要离开学校的穷苦儿女,是无法与这些上层家庭中的儿女竞争的。

如想消灭这种不平等的现象,只有在各级学校中实行公费制度,才可达到。入学是要经过考试的,只有具某种资质的人,才能允许他受某种教育。但是考取入学之后,不但不要交学费,如欧美各国的小学中学中所实行的;不但可以领用书籍,如美国的中学中所实行的;不但免费供给牛奶一杯或免费午餐,如英国在有些小学中所实行的;还要在这一切之外,由国家供给生活上的一切基本需要,如苏联在一些职业学校中所实行的。人虽然出生于家庭,但如社会把抚养与教育的责任,还是付给家庭,那么教育的机会,是无法平等的,因而选择职业的机会,也随着而无法平等。只有社会把这个传统由家庭担负的抚养与教育子女的功能,完全由家庭的手中取出来,放在自己的肩膀上,然后每一个人受教育的机会,方可平等,因此选择职业的机会,也随着而趋于平等。

随着社会上生产力的进展,这一天迟早总会来到的。到那时,每一个人潜在的能力,都可以得到最大的发展,职业的分配,才真能够照着竞争的原则进行,世袭的原则,必然会变成历史上的陈迹了。

本文内容经商务印书馆授权摘编自《都市意识与国家前途》一书。原作者:吴景超;摘编:罗东;导语部分校对: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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